为加强医院对各类捐赠物资的统一管理,促进捐赠受赠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医院建设发展,提高捐赠资产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收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暂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自愿无偿;
3、符合公益目的;
4、非营利性;
5、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
6、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7、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二、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1、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精神病人住院条件的改善;
2、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
3、用于科学研究;
4、用于医疗救治、各类自然灾害应急救治和突发传染病防控的医用防护服、口罩、酒精、医疗设备、药品等;
5、通过红十字会定向捐助的资金;
6、用于慰问和保障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的食品、生活物资等;
7、用于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四、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商业贿赂活动:
3、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条件的;
4、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5、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五、按照工作分工,医院成立捐赠管理办公室,设在院办,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捐赠物资接受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统筹谋划、协调分配、督查检查等工作。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下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手续,书面登记备案。
七、各科室和个人不得直接接受捐赠,应当全部纳入财务科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科室和部门不得截留,不得设立小金库。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做到账目清楚。
十三、医院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或捐赠意愿管理使用捐赠物资。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十五、捐赠物资接受后,医院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十六、医院要把接受捐赠的物资情况、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在医院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监督。
十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