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2017年9月12日,因与被害人王某军发生纠纷,稻田镇孟桥村村民韩某兴、张某芸夫妇强行扣留王某军轿车一辆,王某军对此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对韩某兴夫妇下达告诫书,责令其归还车辆、通过正规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夫妻俩仍然拒不归还车辆。另,韩某兴夫妇自2004年占用寿光市稻田镇孟桥村集体土地2.5亩耕种,自2005年占用该村集体湾塘种植树木等,经村委催要,拒不归还村集体上述土地,亦不缴纳土地承包费。近年来,韩某兴还以多个无理要求,多次闹访、缠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案件结果】
2018年10月26日,寿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被告人韩某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案中两被告韩某兴、张某芸无视正常的纠纷处理规则,肆意强行扣留他人财物,且在相关部门责令退还后仍拒不交出,两被告随意占用集体财产拒不交纳费用也不按要求退还,其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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